宣威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殺人案,其中一人為大二學生

每個家庭的孩子就是每個家庭的希望,培養孩子成人成才是每位父母的夢想,然而,也有的孩子因為父母的不當教育自毀前程。近日,宣威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殺人案,其中一位被告人寧某乙是一名在校就讀的大二學生。

宣威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殺人案,其中一人為大二學生

案情摘要

被告人寧某甲、寧某乙係父子關係。被告家與同村的寧某丙家因土地糾紛素有矛盾,2020年某日13時許,寧某乙從家裏攜帶一把菜刀到寧某丙家找寧某丙未找到,即用菜刀朝寧某丙的妻子白某頭部、脖子等部位連砍數刀致白某倒地。寧某甲趕到現場後與寧某乙商量再去砍殺本村的徐某,二人隨即到徐某家,寧某乙、寧某甲用各自攜帶的菜刀、斧頭朝徐某的全身亂砍,徐某的妻子賈某上前阻止亦被二被告人砍傷胸部、背部,二被告人將徐某砍倒在地後逃回家中,寧某甲電話報警後等待處理。經鑒定,被害人徐某之損傷評定為重傷二級,白某之損傷評定為重傷二級,賈某之損傷評定為輕微傷。

法院審理

被告人寧某甲家因與被害人家有矛盾糾紛,二被告人懷恨在心,采用菜刀、斧子等凶器對被害人的頭部、頸部、胸部等要害部位實施砍殺,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共同故意,客觀上寧某乙將被害人白某砍倒在地後,二被告人均以為白某已死亡,後二人商量繼續到被害人徐某家將徐某砍倒後逃離現場,其主觀惡性較深,社會危害較大,二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,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(未遂)。在共同犯罪過程中,被告人寧某甲雖然沒有對白某實施犯罪行為,但在其子寧某乙砍殺白某的過程中,沒有采取積極的勸阻行為,在白某被砍倒地後,也沒有采取救助行為,而是與其子寧某乙共謀繼續砍殺徐某,其主觀上具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,故寧某甲對白某的傷害後果應負刑事責任。但由於其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是犯罪未遂;被告人寧某乙、寧某甲有自首情節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

法院判決

宣威法院根據案件事實,依法判決被告人寧某乙、寧某甲犯故意殺人罪(未遂),判處寧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,判處寧某甲有期徒刑十年;由被告人寧某乙、寧某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醫療、誤工、後期治療等費共計人民幣175159.03元;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白某醫療、誤工、後期治療等費共計人民幣187192.71元;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賈某醫療、誤工等費共計人民幣8480.82 元。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、斧子一把,予以沒收。

二被告人表示服從判決,不上訴。

一時的衝動帶來追悔莫及的結果,青春年華錯付囚牢。教育給我們帶來知識、文化,讓我們明辨是非,修煉我們的品質,塑造我們的人格,教育讓文明傳遞,使社會和諧美好。“我後悔當時衝動用暴力解決問題,而不是通過法律來處理糾紛。”寧某乙在接受訊問時說道。作為父親,寧某甲在兒子持刀殺人時不僅不積極的勸阻教育,在寧某乙砍傷白某使其昏迷後,反而與之共謀繼續殺人“複仇”,把自己送進了監獄,斷送了孩子的前途,更斷送了一家人的幸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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