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慘購房者-房沒了還要賠500萬(究竟是什麽情況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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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讀:1月21日,一則“因銀行貸款審批延誤,女子首付745萬的房沒了還要賠近500萬”的事件迅速躥上微博熱搜榜首,引來熱議。網友幾乎一邊倒的認為不理解,事件主角亦被稱為“最慘購房者”。一則“銀行貸款審批延誤”應該屬於不可抗拒的外力呀,不能都讓那女滴擔責吧?”的評論受到超萬人的點讚。
最慘購房者:房沒了還要賠500萬
【最慘購房者:房沒了還要賠500萬】1月21日,一則因銀行貸款審批延誤,女子首付745萬的房沒了還要賠近500萬的事件迅速躥上微博熱搜榜首,引來熱議。網友幾乎一邊倒的認為不理解,事件主角亦被稱為最慘購房者。一則銀行貸款審批延誤應該屬於不可抗拒的外力呀,不能都讓那女滴擔責吧?的評論受到超萬人的點讚。
2020年5月,在上海居住的伍亭穎計劃花1550萬元的總價,在黃浦區購買一套180.09平方米商業用房。沒想到,在首付745萬元之後,因銀行貸款審批延誤,無法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付尾款,被賣方告上法庭。法院最終判決伍亭穎敗訴,她不僅要退出房子,還要支付違約金、房屋整修費等總計497.32萬元。
據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條的法律規定,伍繼軍律師認為上海法院的判決合法但不合情:在無證據證明賣方存在實際損失的情況下,應實現合同法鼓勵交易的製度目的,從而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。從法律的公平角度,也可以不解除合同,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,不建議賣方以此為由解除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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